《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名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包括七方面:一、管理范围划定;二、5m范围划定;三、保护范围划定;四、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五、在地下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5m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六、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七、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