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名县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了权威性、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2.省级相关规定范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文件和规定,为大名县办法的制定提供了贴合区域特性的参考和借鉴。
3.大名县自身实际要点:为更大力度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县旅游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2.使用范围:本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带团到大名旅游各项奖补条件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在奖补对象之列。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1.申报条件:明确申报主体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组团社和地接社,且申报的内容满足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2.申报程序:规定申报主体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向县文广旅局提交申报材料,由相关股室审核,确保申报流程规范透明。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
1.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县文广旅局负责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2.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和调整
1.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评估资金使用效果,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2.政策调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旅游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奖补政策,确保政策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