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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6-07-23

  根据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未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管理机制试点任务工作要求,为有效化解人防工程监管突出风险,依法规范县域人防工程建设、验收、使用全流程管理,坚决整治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稳妥处置多年无法完成人防工程验收的历史遗留项目。

  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人防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经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 

  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函、来电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RFB6560078@126.com  

  来函请寄:大名县发改局四楼402室 

  电    话:0310-6560078 

  邮    编:056900 

  联系人:马艳涛 

  特此公告。 

 

 

  人防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筑牢城市安全底线的工作部署,有效化解人防工程监管突出风险,依法规范县域人防工程建设、验收、使用全流程管理,坚决整治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稳妥处置多年无法完成人防工程验收的历史遗留项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防战备功能完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人防工作相关政策,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属地负责、闭环管控的原则,对国有、民营、外来等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统一监管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兼顾存量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与新建项目源头管控,健全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协同监管体系。 

  (二)工作目标 

  1.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构建覆盖人防工程规划审批、施工建设、质量监督、专项验收、竣工备案、运维管理全链条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项目信息可查询、建设责任可追溯、安全风险早预警、违法行为必处置。 

  2.清零存量遗留问题。在全县开展人防工程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已完工未验收、未验先用、长期停工、手续缺失等存量项目底数,建立分类台账,实行一项目一方案、整改销号管理,分阶段有序化解存量问题。 

  3.严防新增违规违法行为。完善审批事前告知、施工事中巡查、竣工验收提醒、违规违法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的机制,从源头遏制新增违规违法问题。 

  (三)适用范围 

  1.历史遗留项目:本县辖区内开工建设时间满10年(含10年),未完成人防配套建设、未组织人防专项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配套人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未验收、未验先用、建设基本完成、长期停工、资料手续缺失等问题的项目。 

  2.违规处置范围:本县辖区内所有人防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擅自开放、出租、经营、交付业主使用等各类项目,统一纳入依法整治范围。 

  本县辖区 2020 年 1 月 1 日前开工,因企业注销失联、资料缺失、长期停工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人防工程验收的历史遗留项目,按照本意见分类处置条款参照执行。 

  二、工作机制与处置流程 

  (一)源头防控(事前防范) 

  1.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规划许可、人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信息实时互通、同步推送,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信息闭环流转。 

  2.合规告知引导机制。窗口单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业务时,书面告知人防工程建设中违规违法对应的法定责任与处置后果。推行《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合规承诺书》自愿签署制度,承诺书不作为审批前置强制条件,签署后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留存备查。  

  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过程监管(事中严管) 

  1.常态化巡查预警。各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对在建、竣工人防工程全覆盖排查;建立项目竣工倒计时台账,项目临近竣工节点,由县发改局(国动办)一次性书面函告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流程及所需资料要求。 

  2.多部门联合巡查。定期组织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现场发现有未验先用行为的,固定影像、书面证据,由县发改局(国动办)下达劝导整改文书,违法线索同步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置。 

  3.社会监督举报机制。通过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资料公开人防违法线索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实名举报线索 2 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办结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置结果。 

  4.标准化人防验收流程。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先行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开展内部预验收;预验收合格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国动办)提交竣工验收监督申请及全套竣工资料。 县国动办现场全程监督验收工作,对实体质量、竣工资料存在缺陷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复核合格后方可完成专项验收;验收合格 1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备案信息同步推送各相关职能部门,人防备案文件为工程合法投入使用的法定凭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动办);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事后闭环分类处置机制 

  1.标准化分类处置流程。参照省内外成熟治理经验,结合省市人防政策框架,实行“四分法”分级处置,分为核定义务、第三方检测专家论证、补缴易地建设费、司法强制执行四类处置路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专家论证服务面向具备人防检测、建筑鉴定法定资质的所有市场机构开放,不得指定、推荐、限定本地服务商,市场主体可自主择优选择服务单位。 

  2.整改销号管理制度。所有存在违规问题的人防项目统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企业申请多部门联合复核,复核全部达标后方可销号;逾期拒不整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3.分级信用记录管理。人防领域违法信息统一归集至县公共信用平台,区分轻微违规、一般违法、重大安全隐患违法实行分级记录:轻微违规仅作信用提示记录;一般违法的由综合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整改、造成重大人防安全隐患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一信用惩戒清单实施约束,不创设招投标、信贷融资领域新增限制性措施。  

  责任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法定处置标准 

  (一)县发改局(国动办)现场核查发现人防工程未完成验收擅自交付、出租、投入使用的,劝导企业立即停止违规使用行为,下达限期整改文书,完整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违法线索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等法规及法定裁量标准立案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处以法定标准罚款;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人防工程擅自使用造成重大人防安全隐患、丧失战备效能的,由县发改局(国动办)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追责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域人防工程排查,重点梳理已完工未验收、未验先用、长期停工、资料手续缺失等项目,同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统一台账的动态管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 

  1.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处置方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2.实行每周工作调度机制,对整改滞后、配合不力的企业、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 

  3.依法从严查处典型人防违法案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三)巩固提升阶段 

  1.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梳理工作短板,优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流程。 

  2.将成熟可行的巡查、线索移送、联合处置机制固化为常态化管理制度。 

  3.每年10月份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监管“回头看”,建立长效复查机制,严防违规问题反弹回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防救援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人防工程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综合协调。 

  (二)加强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在聘请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经费保障和财政支持。 

  (三)提升专业能力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按需配齐执法记录仪和各类专业设备,全面提升规范化监管执法水平。 

  (四)严肃纪律保障 

  各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公正文明监管;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六、附则 

  1.本意见由大名县发改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县此前出台的人防管理相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所有监管、处置措施对国有、民营、外地投资建设单位统一适用,不设置差别化监管、约束条款。 

  4.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劝导文书》(内部监管文书,无行政处罚效力) 

  2.《终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内部流程存档文书,无对外强制约束力) 

  3.《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合规承诺书》(自愿签署) 

  4.《人防工程未验收投入使用行为分级分类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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