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2024〕10号
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精神,唱响“邯郸办事不用跑”的改革品牌,持续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市政府将市级实施的201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委托)县级实施,将43项公共服务事项延伸县级提供服务,将341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县级代收代办(县级窗口提供咨询指导、代收代转材料、帮办代办服务)。为做好市级下放事项的承接工作,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要求,制定了我县承接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我县承接166项下放(委托)行政权力事项,43项公共服务事项延伸县级事项,341项代收代办事项。市级下放(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除公安、宗教、金融等事项外,原则上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接;延伸县级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除行政审批关联事项外,原则上由对口部门承接,我县逐项明确了承接部门。
各承接部门要高度重视,选派业务骨干进行承接工作,逐项明确承接科室和业务人员,制定本部门承接方案,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于本通知印发5个工作日内将承接方案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216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备案。各承接部门要主动与市级实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加强业务学习,确保衔接顺畅。
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向县政府提出授权需求,由县政府研判后予以授权。
二、规范承接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批服务。各承接部门对直接下放(含部分直接下放)的事项,要主动与市级实施部门对接,按要求参加市级对口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对委托下放(含部分委托下放)事项,要主动与市级对口部门对接,县级被委托部门要与市级委托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涉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一批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1号)文件中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与县级被委托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本次委托之前以市政府或市“放管服”小组办公室文件委托县级实施的事项,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市级仍履行审批职责。
对向县级延伸公共服务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按照市级对口部门明确的下放或委托的形式、延伸方式等,各承接部门要主动对接,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实现公共服务事项“多点办”“就近办”。
对县级代收代办事项,参照《关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放管服小组办〔2022〕2号)明确的市级事项流转程序办理。
三、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对下放(委托)和延伸服务事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参照市级对口部门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细则,厘清职责边界,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审批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双推送、互反馈”机制,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为市场主体和群众营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四、及时分析总结,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承接效果。各承接部门对下放(委托)和延伸服务事项的承接和办理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县审改办,由县审改办汇总后报送至市审改办。
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检查承接部门办理情况及审批案卷,各承接部门务必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接得住、办得好,对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事项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