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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局划转一批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5

大政办〔2024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现场会精神,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邯郸办事不用跑”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3号)文件要求,参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一批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1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部分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根据2023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将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档案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名分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23个县直部门实施的255项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 

  二、职责划分 

  县行政审批局对所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审批办理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原职能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行政审批局与原职能部门要落实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双推送、互反馈”机制,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 

  划转前由市级部门委托县级其他部门实施的,划转后县行政审批局主动与市级部门对接,由县行政审批局与市级部门重新签订委托书,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审批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划转程序。本通知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原职能部门要及时将划转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书档案和随办人员名单移交县行政审批局,对于有专用网络、专用设备需求的事项同步移交,并安装配备到位。涉及人员编制划转的,同本次机构改革一并进行。 

  (二)实行过渡期管理。本通知印发后2个月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事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先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原岗位工作人员到县行政审批局继续提供审批服务,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顺利过渡、平稳过渡,服务不断档。过渡期结束后,相关人员、编制到位。 

  (三)调整并公布清单。根据事项划转情况,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局和原职能部门调整权责清单,并及时公布。 

  (四)做好工作衔接。原职能部门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事项,应按时办结,因各种原因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移交至县行政审批局,并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针对一些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划转事项,审批、监管要紧密融合,多措并举,通过联合勘验、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无缝衔接,实现划转事项接得住、办得好。 

  (五)严肃工作纪律。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守纪律,严格要求,守好纪律和廉洁底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审批服务,不得降低审查标准、违规办理审批手续,为市场主体和群众营造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附件: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权力及关联事项目录(共25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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